本校差勤相關規定
出勤時間 |
1.職員 、工友、兼行政職務教師、專任教師每日上班8小時為原則(上午8時至下午5時)。 2.導師每日上班8小時為原則(確定上下班時間另依附註A規定辦理)。 3.員工未遵守上下班時間進退者,均以曠職登記。
C:各週導護(秩序、整潔)老師勤務表業經各學期校務會議通過在案,該段時間(7時至8時&12時至13時)屬正式上班時間,因故無法到勤或無法準時到勤者,均應向訓導處辦理調班手續並副知人事室登錄,違者依相關規定議處。值週後得於六個月內補休,導師每天得補休一小時,其餘人員每天得補休二小時。 |
服勤規定 |
1.員工上班期間非經辦妥請假手續不得離校. 2.緊急之公出或重大傷病送醫可於3日內補辦手續. 3.臨時性之公出,填寫公出簿送 所屬各處(室)主管核定,餘均依規定填寫公差單或請假單. 4.教師依課表排定節數按時間授課,因事調課須經教務處核定.公(差)假由教務處統一找人代課或自行找人代課。私事請假則自行找人代課或調課,唯仍應經學校審查代課人之資格。 5.上課鈴響5分鐘後始進教室或下課鈴響前離開教室,以遲到(早退)登記. 6.上課鈴響10分鐘後始進教室或下課鈴響提前離開教室超過5分鐘,以曠職登記. 7.教師上課時間應將行動電話關閉,外來電話應打到辦公室,再由接電話者轉達. 8.奉指派加班,得以小時為單位於6個月內補 休(例:護理人員中午加班後,當日下午即可請補休於下午4時離校) |
請假規定 |
1.每滿8小時算一日. 2.婚假,休假,陪產假,喪假,每次最少半日,餘得以小時計. 3.事假 教師每年最高給予7日(職員及代理教師5日),超過之日數按日扣薪. 4.各種假別之給假日數 請參閱[教師請假規則]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5.請參閱嘉義縣所屬各公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補充規定 6.連續假期前後,非特殊事故不得請假(因特殊事故必須請假者,請先 簽陳請校長核定後再辦理請假手續).
7.本縣教師請公差或公假或得否支代課鐘點費規定: |
公差(假)權益區分 |
三者定義: 公假:教師(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所明定者。 公差:係由 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者(如帶學生參加各種比賽、活動,未實際參與該比賽或活動或僅於學生下課或休息時協助行政工作者)。 具公差性質之公假:指同時具備兩者之性質者,以公假登記並加註”具公差性質”字樣。如帶學生參加各項比賽又實際參與該項活動之教練、現場指導教師或 以個人身份實際參加比賽、活動者。 三者權益區分: 公假: 1.得支車費、半數饍雜費及代課鐘點費者:具研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 、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以上均應公假四小時以上)(研習性質係指主辦單位核發研習時數者)。 2.不得支任何費用之公假:指自行申請進修、研習或非 學校指派但經學校同意者。 3.不得支差旅費之公假:具研習性質以外之所有公假均屬之。 4.得支代課鐘點費但不支差旅費之公假:奉派參加四小時以上不具研習性質之公假所規定之活動、會議。
5.其他權益: 公差: 1.得支代課鐘點費: 2.得支差旅費:依出差時間給予全額差旅費。
3.其他權益: 具公差性質之公假:具有公假及公差之所有最高權益(福利) ,如差旅費、代課鐘點費、公傷假、因公撫卹等。 公差或公假依縣府公文所定為準,若函示內容未規定或以公差(假)規定而性質難以區分者,
由業務單位簽會人事單位擇取,再陳校長同意後實施。
|
其它規定 |
1.公差依實際所需時間請假,公事處理完畢,若未達下班時間,仍應返校繼續上班(單日30公里以內之出差需於上下班前後一小時處理者,應另敘明理由(或簽)先送人事室審核 ;非因特殊事故出差,其出差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前). 2.公假依公文規定之時間,辦妥請假手續. 3.具休假權之員工,每年至少應休14日,於休假日購物、旅遊可上網列印休假補助費申請表送人事室審核,休假日適逢天災放假,可檢已消費之單據送人事室辦理線上補登作業, [本校補假作業規定] |
差旅費 |
1.參加具有研習性質的訓練,講習,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若訓練機關已提供膳宿者或訓練單位已提供二餐者及地點在縣內者,僅補助往返交通費,縣外距離超過60公里者,未提供膳宿者核給往返交通費,住宿費及二分之一膳雜費(30公里以車費來回150元為計算標準).不具研習性質之公假不得支領差旅費. 2.本校膳雜費支給標準:縣內出差在10公里以內者不支,10-30公里支50元,超過30公里支100元;縣外60公里以內者比照縣內支給,超過者支150元(工友150元);誤餐費一律不支. 3.縣外住宿費(六十公里以上)教職員一律700元,工友600元. 4.交通費含汽車及火車時,務必分開填寫;並詳細填寫出差事由. 5.共乘一輛車出差或研習,僅能支領一份交通費. 7.開自用車前往之交通費以公車之車價為準,不得報支火車票價. |
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99.5.1起實施)
標
職 準 及 務 費 等 別 級 |
縣外六十公里以上 |
縣內及縣外六十公里以下 |
交 通 費 |
||||
膳雜費 |
住宿費 |
膳 雜 費(全日) |
住宿費 |
||||
單程10公里以上,30公里以下。 |
單程30公里以上,60公里以下。 |
||||||
簡任(十至十四等)、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 |
550 |
1600 |
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另參要點七第二項規定) |
200 |
250 |
檢據核銷 |
搭乘飛機及高鐵者(縣長及副縣長得搭乘商務車廂,其餘人員搭乘標準車廂),均應檢據核實報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按實開支。 |
薦任及以下人員(九職以下包括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司機與工友) |
500 |
1400 |
200 |
250 |
檢據核銷 |
國內出差除應切實遵照院頒「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外,本府補充規定如下:
一、本表所列旅費支給標準,自九十九年五月一日實施。
二、縣外出差如其單程,距服務所在地六十公里以內者,照縣內標準報支差旅費。
三、縣內出差大埔鄉、阿里山鄉、梅山鄉、竹崎鄉等鄉之僻遠地區得比照縣外住宿費額度,檢據報支住宿費。
四、各單位奉派縣外出差,如須當日往返者,應於差勤系統「事由」欄內敘明「搭乘飛機(高鐵)」,檢據核銷。
五、上班時間以外奉派至服務單位以外地方辦理業務者,得依規定專案簽准報支加班費,已報支加班費者,不得再報支差旅費或補休。
六、參加設在其他機關之任務編組,已以任務兼職職稱向主辦單位報支加班費或依其規定另有酬勞津貼者,不得再向本機關重複報支差旅費。
七、為避免出差浮濫及撙節差旅經費,縣外開會或訓練其差假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報支:
(一)、宜蘭、花蓮、台東、金門、馬祖等地區:得於事由起始日之前一日啟程,事由結束後翌日回程。
(二)、苗栗以北及屏東地區:如事由起始時間為下午,請於當日上午啟程;如係上午者,得於前一日下午啟程;事由結束時間為中午以前者,應於當日下午回程;事由結束時間在下午者,得於翌日中午前回程。
(三)、台中以南至高雄以北地區:應於事由起始當日啟程,事由結束當日回程。
員工出差一天以上,若於出差當夜即返家住宿,除不得報支當日住宿費外,翌日差旅費亦不得報支(即事由結束後報支住宿費應檢據核銷。例如:出差二天者(住宿一夜),住宿費得不檢據;出差三天者,第二天住宿費須檢據核銷,未檢據者除不得報支次日住宿費外,第三天膳雜費,亦不得報支。員工出差三天以上者以此類推)。
八、員工出差,其交通費依規定由服務機關所在地起算,但應依實際乘坐情形核實報支。(例如本府員工家住嘉義市者,如出差中興新村,未再返回縣府上班,則不宜再報支嘉義市至本府辦公地點之交通費,如家住朴子者,即可報支嘉義市至東勢寮間之交通費。
九、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高鐵、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但駕駛公務車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如因業務需要,員工出差利用自用汽(機)車為交通工具,其交通費可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十、員工公差(假)若採單程搭乘高鐵者,另單程依其實際搭乘交通工具核實報支交通費,不再核給前一日起程(翌日回程)膳雜費、住宿費。
十一、員工搭乘高鐵前往,若當日會議、研習訓練(或報到)等時間為早上九點以前,為配合高鐵班次時間,在不增加旅費額度下,同意前一天下班後先行前往,惟不得據以報支前一天膳雜費及住宿費。
十二、出差連續日遠程差假,途中除緊急重要公務須親返機關處理並經專案報縣府同意外,均不得每日搭乘高鐵報支往返交通費,但每日往返所需交通費較選擇住宿之費用少者除外。
十三、奉派以公假登記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膳二餐以上(含二餐),則不予支給膳雜費,倘僅供一餐,則按膳雜費二分之ㄧ支給膳費。
十四、膳雜費報支數額係以每日為單位,如奉派半日之公差,其膳雜費應按每日規定數額二分之ㄧ報支,半日係指出差起訖時間在四小時(含)以內者,全日係指出差起訖時間逾四小時以上者。如由出差單位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ㄧ報支。
十五、替代役男除相關主管單位調訓或以公文通知辦理相關業務外,不得出差或加班,如替代役男依上開規定出差,其交通費用之報支比照本府標準支給;至於加班一律以補休方式辦理。
十六、本府各單位如因同仁或其直系親屬身故,有派員參加公祭並協助處理相關後續照護事宜之必要時,依權責認定確屬執行公務後,據以核給公差及報支差旅費。但為避免引發爭議,其差假應以名實相符之事由登記,不宜僅以「參加公祭」為登記事由。
十七、機關員工參加各項競賽活動,係屬文康活動,參加人員以公假登記不具出差性質,不得報支差旅費,參加者如確有搭乘交通工具或住宿等事實,應在年度文康活動費預算項下支應。
十八、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按規定數額八折報支,二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十九、各機關學校及鄉鎮市公所,得視本身財力及預算在規定標準內,自行核酌辦理。
二十、本府員工縣內出差距離之計算規定如左:
(一)、三十公里以下之鄉、鎮、市:朴子市、民雄鄉、鹿草鄉、東石鄉、義竹鄉、布袋鎮、水上鄉、六腳鄉、中埔鄉、新港鄉等(惟出差地如超過三十公里,仍應各依規定要點報支)
(二)、逾三十公里之鄉、鎮、市:竹崎鄉、梅山鄉、阿里山鄉、番路鄉、大林鎮、溪口鄉、大埔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