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立義竹國民中學教職員工補休假原則
92年1月2日訂定
96年1月06日修
依據:依據嘉義縣政府91年1月3日91府人二字第0003014號函辦理。
一、
奉派於例假日執行勤務或奉派參加研習,經核給公差或公假者,得於公(差)假結束後六個月內補休,逾期不得再提出補休申請。
二、
補休假得分次申請。(每次得以時為單位)
三、
補休假人員應以未排課時間補休為原則;如需於排課時間補休,則因補休所遺之課務應自行調(補)課,且調課節數每次不得超過二節課。
四、
辦理補休假時應於假單內詳填係補休何日公(差)假,另應加會人事室及教務處,且應事先將課務安排妥適後再行申請補休假。
五、
教職員如遇例假日帶領學生參加校外教學(畢業旅行),仍依循往例處理,不另行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