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發文字號:院授人給字第○九一○○四三四八一號 核定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如說明,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各機關員工加班費之支給,修正規定如次: 一、支給要件:以各機關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且免刷卡員工加班者,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簽到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二、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依左列方式計算: (一)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二)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三)技工、工友:按月支工餉、專業加給及報院核定有案之每月固定經常性工作給與之總和,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三、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四、各機關對加班費之支給,應訂定管制要點加強查核,不得浮濫,如有虛報,一經查明,應嚴予議處。 五、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管制規定: (一)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應由其一級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 (二)機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超過七十小時為上限,且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所稱主管機關,係指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或各縣市政府;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超過七十小時者,需專案報經主管院核定後始得支給。但警察機關外勤警察人員、飛航管制人員、氣象觀測人員、法官、檢察官、書記官、機場(港口)檢疫人員及關務人員之專案加班,得不受上開規定時數之限制,惟仍應本撙節原則從嚴辦理。 (三)各機關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除前款但書所列各類人員外,均不另支加班費,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擇期補休假或獎勵。 六、各機關技工、工友宜採行彈性上班,調整其工作時間 (如上午七時至下午四時),儘量避免加班,並加強職員自我服務。又駕駛之加班,亦應從嚴管制。 七、加班所需經費在原有預算科目支應,並不得超過各該機關九十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增列經費。 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員工加班費管制要點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七八府人三字第二一四一五號函頒發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四月六日七八府人三字第二一一0七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四日七九府人二字第0五九九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二日八六府人三字第一00一七七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九一府人三字第一五二0二三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府人三字第0九三0一四九二九七號函修正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制員工加班費之支給,避免浮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但警察機關、消防機關外勤警察人員、消防人員如有特別規定,從其規定。 三、加班費支給以各機關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各單位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且免刷卡員工加班者,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簽到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四、員工加班每人每日以不超過四小時,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由員工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惟仍不得超過規定加班時數。 五、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超過七十小時為限,且需報經本府核准。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超過七十小時者,需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始得支給。但警察機關外勤警察人員及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之專案加班,得不受上開規定限制,惟仍應本撙節原則辦理。 六、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除第五點但書所列是類人員外,均不另支給加班費,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擇期補休假或獎勵。 七、各單位(機關)技工、工友得因業務需要採彈性上班,惟應盡量避免加班,其採彈性上班之時間由事務管理單位另行簽報機關首長核准,駕駛人員之加班,亦應從嚴管制。 八、依本要點五規定申請專案加班者(全日超過四小時或全月超過二十小時但未超過七十小時者),應於加班前一個月之二十日前將加班人員名冊簽會本府人事室並經縣長核定後辦理。 九、加班費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依下列方式計算,其所需經費應在原有預算科目內支應,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增列預算: (一)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二)約聘僱人員(含臨時約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三)技工、工友:按月支工餉、專業加給及報院核定有案之每月固定經常性工作給與之總和,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前項人員,如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核算其每小時支給費額。 十、為便於稽核,加班員工應領當月加班費,應於次月十日以前請款完畢。 十一、一次加班四小時擬補休假員工應於加班請示單備註欄註明,並於辦理休假時影印一份連同休假單送交人事單位登記。 十二、員工加班授權各單位一級主管視業務需要覈實指派,不得浮濫,如有虛報一經查明,按情節輕重嚴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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